《沿海碼頭靠泊能力管理規定》解讀
2014-02-11 17:00:36 來源:交通部 編輯:國際船舶網 我有話要說
二、主要內容
(一)關于適用范圍。
《規定》的適用對象為沿海貨運碼頭,允許減載靠泊的碼頭為25萬噸級及以下的非散裝液貨碼頭。主要基于以下考慮:一是傳統客運不斷萎縮,各地的郵輪碼頭多為新建,能夠適應郵輪靠泊需要,當前的結構矛盾主要集中在貨運船舶的靠泊。二是對于散裝液貨碼頭,其靠泊能力除碼頭結構外,還涉及消防(產品庫 求購 供應)等安全設施,一旦發生安全事故,影響極大,從確保安全的角度出發,將散裝液貨碼頭排除在外。三是通過減載靠泊和移泊只是針對當前港口結構矛盾的措施,從根本上看,應當通過新建碼頭和老碼頭技改來提高碼頭能力,以適應船舶大型化的要求。經調研,目前發生大量減載或移泊行為的都集中在25萬噸級及以下的碼頭,因此,《規定》從安全保障出發,針對突出矛盾,明確只有25萬噸級及以下的碼頭才能進行減載或移泊。
(二)總體原則。
《規定》明確除按照本《規定》進行減載靠泊和移泊外,貨運船舶必須按靠泊等級靠泊,多大的靠泊等級靠多大的船舶,切實保障安全。
(三)關于減載靠泊的核定和要求。
在當前情況下,實行減載靠泊是一種滿足生產需要的方式,港口企業對此呼聲很高。《規定》根據全國港口生產實際情況,從行政管理角度,對減載靠泊提出了三項原則:一是接靠的船舶必須減載至該碼頭原靠泊等級所允許的最大船舶載重噸之內;二是允許通過核定上浮1個靠泊等級;三是使用年限超過15年的樁基碼頭和超過30年的重力式碼頭原則上不得減載靠泊。并在技術上提出三個方面的要求從嚴控制:一是通過碼頭結構技術狀態檢測評估;二是通過專業機構論證和組織專家論證;三是滿足一定的限定條件。
考慮到部分沿海大型港口企業的老碼頭較多,且這些碼頭普遍靠泊等級較低,在“一船一議”的情況下,這些碼頭也多次上浮2個等級進行減載靠泊,《規定》明確:對靠泊等級為15萬噸級及以下的碼頭泊位,滿足安全靠泊要求且沿海碼頭加固改造時結構等級提高不超過2級的,經核定允許上浮2個靠泊等級減載靠泊。對超年限的碼頭,原則上不得減載靠泊,對有安全保障、港口生產特別需要的,允許省級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在嚴格執行有關標準規范的前提下,根據各碼頭的實際情況,決定是否核準其進行減載靠泊。